论述三次土地改革的性质与影响(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的时间)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经历了几次重大变革。其中,土地制度的改革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

二是五十年代中期初级农业合作化;

第三次是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末的高级农业合作和人民公社。农村土地产权由农民转为集体所有;

第四次是开放后逐步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让我们来谈谈。

耕者有其田,建国初期土地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前解放区外,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仍存在于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地主富农占据了大部分土地,中农、贫困农民和雇佣农民占据的土地很少。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新解放区农村土地改革问题。

土地改革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改革。

1950年6月6日,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逐步消除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1950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的第八次全体会议上通过。

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的多余房屋”,“征收祠堂、庙宇、祠堂、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的土地及其他公共土地”。“形成党保存富农经济的法律”。

8月,政务院根据占用土地数量、劳动时间长短、剥削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等因素,发布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指导新区土地改革。

法律颁布后,新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运动持续到1953年底,“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制度的改革基本完成。

无地少地农民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0%-70%,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农具、耕畜、房屋等生产资料。地主阶级被淘汰,封建剥削关系崩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真正实现了农民有自己的土地。

这标志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无数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农业改革政策终于建立起来。

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土地所有制,人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大大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截至1952年,农业生产发展迅速,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

初步建立农村土地公有制: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土地改革完成后,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了“农民有自己的土地”的愿望,但其本质仍然是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农民分享土地。

但由于历史原因,农民缺乏必要的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和资金,难以维持简单的农业再生产,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另外,由于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等原因,小农经济无法满足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

对此,毛泽东指出:“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既需要,又有可能,潜力巨大”。

因此,土地制度的重新改革和调整是非常必要的,中国农村开始了合作的道路。

1953年8月,毛泽东在回顾周恩来关于1953年夏季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结论时作出了重要指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转型的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

党在这一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基本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转型。这条总路线应该是照亮我们工作的灯塔。如果我们离开它,我们将犯右倾斜或“左倾斜”的错误。”

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因此,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转型时期,农村社会主义转型首先开始,中国农村掀起了巨大的农村合作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