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性水上避碰规则,是为了保证船舶出航安全性,预防和控制船舶撞击,要求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一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规则主要是关于界定、号灯、标识、安全驾驶及出航规则等。中国在1957年允许接纳《全球水上避碰规则》。
应用领域:
1、本规则条文适用在公海和连接公海能够远洋船航行的一切海域里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文不耽误相关主管部门为联接公海而能够远洋船航行的一切港外港池、海港、河流、湖水或内陆地区水路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行。这类特殊规定,应尽量符合本规则条文。
3、本规则条文不耽误国家政府为舰艇及保驾护航中的船舶所制定的有关额外队型灯、信号指示灯、号型或笛号,或为结队从业捕鱼的木船所制定的有关额外队型灯、信号指示灯或号型的所有特殊规定的实行。这种额外队型灯、信号指示灯、号型或笛号,应尽量不至于被误认本规则别的条款中规定的一切信号指示灯、号型或数据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机构能够采取分向航运制。
5、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明确,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船舶,如无法完全遵守本规则一切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总数、部位、可见间距或倾斜度及其声号机器设备配置和特征的要求,则须遵守其国家在号灯或号型的总数、部位、可见间距或倾斜度及其声号机器设备配置和性能层面为此再行确立的、尽量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