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标准

一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下列标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补助到下列标准,居住西安市城区的为100元居住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区和县级市区的为85元居住其它县镇(含各类家在农村的职工)为70元。

二、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办法: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是指职工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除以供养人口数。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各类工资、奖金、物价补贴等家居家村的则包括农牧渔业、种植业等多种经营的家庭收入。

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各单位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妥善解决好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困难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